讲述至此,有人可能已经忍不住要站起来指责我了:老师,照你这么说,“老板剥削员工”就不存在了?
当然存在。
但绝大多数老板并没有剥削员工。
我们再回顾一下“剥削”的定义吧。剥削是一些人或集团凭借他们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无偿地占有那些没有或者缺少生产资料的人或集团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判断是否是剥削,标准是“无偿”二字。按此标准,在当今中国,依然是存在剥削的,包括“完全无偿”和“部分无偿”两种情形。
1.完全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这种情形,首推血汗工厂。在这些血汗工厂里,员工就如同现代包身工。比如,曾经被媒体报道过的黑煤矿,从外地绑架或拐骗未成年儿童给他们挖煤炭,不仅不给工资,连一顿饱饭都不给,生病了也不管,很多儿童惨死在煤矿工地。
其次,是逃税的老板。大家可能会纳闷了,老板逃税,侵占的是国家的财产,怎么和剥削有关呢?要说剥削,那也只能算是剥削国家嘛!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国家税收属于谁?应该属于全体公民。国家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即使用来给公务员发薪水,也属于间接用之于民,因为公务员是为公民办事的。在这里,我们抛开贪污腐败不谈,贪污腐败是政府官员剥削民众的行为。税收是国家的财产,是公民的财产,老板通过非法手段,“无偿地”占有了这些财产,就是在剥削每一个公民。
再次,是收买权利的老板。官商勾结,个别商人收买权利,拥有权利的个别官员为商人非法谋利提供帮助甚至保护。这和逃税道理是一样的。权利属于国家,属于人民。拥有权利的官员,本质上说只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商人收买权利为己所用,就是占有了人民的权利,进而用权利占有人民的财产,那是对人民的无情剥削。
2.部分无偿占有剩余劳动和剩余价值。
这种情形是比较普遍的,他们并不是把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全部占了,而是让员工获取了一部分,但员工拿到的明显低得不合理。凡是克扣员工薪水,按远远低于正常水平支付薪水的,都属于这种情形。但这种情形通常又很难判断,因为行业与行业之间薪水有差异是合理的,企业与企业之间薪水有差异也是合理的,我们不能一概地视为剥削。
那么,怎样去判断呢?这就回到了我们最初的话题了,看其本质是不是一种分配行为。分配是基于一定标准,按各方基本接受的比例切割利益的行为。剥削却是一种强制性的盘剥或掠夺。分配的标准,通常是事前约定好了的。供应商与被供应商之间,凭供销合同上的商品价格来决定分配标准,这是事先约定好的。员工和老板之间,凭劳动合同上的薪水或事后明确的薪水来决定分配标准的,也属事先约定好的。随着相关要素的变化,事前的约定会失去平衡,那么,利益各方又坐下来商量新的标准,比如供应的商品是不是要调价,员工的薪水是不是需要调整等。商量达不成一致,供应关系就可能取消,劳资关系也可能取消。
把老板阶层的人通通列为剥削阶层,是不合理的。在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下,只要老板提供了生产要素,就应该参与分配。
目前,仇富已成为一种较为突出的社会心态。尤其是财富两极分化日益加剧的情形下,这种心态更引人关注。仇富心态被两种认识推动着:一是富人财富来路不正常;二是富人剥削穷人。逃税、收买权利等,属于来路不正常,这需要国家法律去解决。剥削穷人,则要仔细辨别,并不是所有富人的致富过程,都符合剥削定义中的“无偿占有”。
正确认识剥削与分配,对于社会和谐的提升,有着重要意义。我们要搞市场经济,并且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应该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理论,严格区分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剥削理论。这对于推动创业积极性,也是意义重大的。高素质的老板不被冤枉为万恶的资本家,他们更有创业激情。尚处于清贫层次的人,认识到不通过剥削,而是通过自身努力,也可以跻身于富人阶层,他们对未来就更抱希望,更有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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